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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
隨著離婚率攀升,夫妻離婚時只要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不可避免會討論到監護權(親權)歸屬問題,法院決定未成年子與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 審酌一切情狀,同時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家飾調查官之調查報告。
法阬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要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從法條規定來看,「子女的最佳利益」僅為提示性規定,並無具體判斷標準,法院審理時仍應本於職權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法務部認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實為一模糊之概念, 解釋空間過大,可能流於法官主觀價值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法務部於102年12月18日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會議, 作成法務部103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依會議結論提出參考原則。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乏判斷原則:
1.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依賴母親養育,所以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意願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一定年齡時,則需聽取子女之意見,由子女表示其意願。
3.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 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在沒有必要的話,盡量讓小孩不要一直變更環境。
4.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對於年幼子女而有數人時,審判實務上都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活。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一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1.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等。
2.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等法院會依據過去未成年子女主要是由何方照顧,並認為主要照顧者通常可以給予小孩更完整照顧。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1.子女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法院會依過往經驗未成年子女主要是由誰照顧,認定交由主要照顧者扶養能給予小孩更完善照顧。
.2.善意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父母雙方均應該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擊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監護權判定結果。
上面的所有原則都將是法院判斷的依據,但法官通常會再委請專業的社工、程序監理人針對每一個家庭個案提出具體的評估與建議,社工或程序監理人會實地前往居家拜訪, 與父母未成年子女訪談,最後在做成訪視報告或調查報告。判斷標準大致如下:1.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等。 2.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瞭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3.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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